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的过程中,筏板根底钢筋系统产生崩塌,产生一同形成10人逝世,4人受伤的严重出产安全职责事端。
根据《北京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委员会关于撤消注册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业资历的函》(京建函[2015]29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严重出产安全事端结案的告诉》(京政办函[2015]45号)确定,你作为北京华清技科工程处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该工程建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安全处理混乱的状况监督查看不到位,未组织组织查看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能交底和专职安全员装备等作业;对施行工程单位长时间未依照计划施行筏板根底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查看不到位;明知存案项目经理长时间不在岗的状况,仍未依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端产生负有直接监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我部于2015年9月18日向你发出了《住宅城乡建造部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建市罚听告字[2015]47号),你托付律师于2015年10月9日代你签收,并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你的听证请求。
根据你的请求,我部于2015年12月4日在北京举行听证会,听取了代理律师的陈说和申辩。根据听证状况和事端查询定论,我部以为你作为该项意图总监理工程师,对本起事端的产生负有直接监理职责。根据《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则,我部决议给予你撤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历,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分,一起回收执业印章。请你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委员会处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请求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