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占用城市道路是全国各地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违法当事人总是抱着“不占白不占”“你占我也占”等心理,超出店门或者城市道路开展经营行为,影响市容市貌,造成交通堵塞和安全风险隐患,群众反映强烈。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发现市区某水果店存在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道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随即上门对该水果店进行口头劝导,要求立即整改。2024年2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再次发现,该水果店仍存在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即向其下发书面《责令改正(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2024年2月1日13时00分前改正到位。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发现某水果店仍未及时整改。
本案当事人将大量的商品堆放在店门之外展示销售,涉嫌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存在店外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该当事人将大量商品堆放在店门之外马路上,占据了整个人行道板、盲道,影响通行,其行为已经占用规划道路红线,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存在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既影响市容市貌,又造成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混乱,且其行为违反两款法律和法规。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调查询问、多次普法、口头劝说、责令整改,当事人仍未整改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择一从重”原则,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水果店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第一款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井然有序的商业环境,都是彰显城市文明秩序的重要标志。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各项法律和法规及规定,主动摒弃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市容秩序,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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