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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旨在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
根据通知,绿电直连被明确定义为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是通过专用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直接供电的模式。这一模式将实现供给电量的清晰物理溯源,为企业绿色用能提供较为可靠保障。
项目按接入方式分为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与责任界面,电源接入点位于用户与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离网型项目:不接入公共电网,实现完全自发自用。
通知对自发自用比例提出刚性要求:并网型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且这一比例需持续提高,2030年前不低于35%。同时,余电上网比例上限由省级能源部门确定,一般不允许超出20%。
在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以避免加剧电网波动。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则完全禁止电力反送。
2. 存量自备电厂企业:在足额清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前提下,可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替代。
3. 出口外向型企业:为满足国际碳约束要求,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4. 受阻新能源项目:对因电网接入或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项目,履行变更手续后可转为绿电直连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明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项目可由负荷企业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合资建设,为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开辟了发展空间。
对于交易结算,通知规定并网型项目原则上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市场结果安排生产,依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结算。而且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强化市场化交易属性。当电源与负荷分属不同投资主体时,可分别注册后以聚合形式参与市场,双方交易及上网电量需执行绿证和绿电交易规定。
在费用方面,项目需全额缴纳系统成本,包括输配电费、系统运行的成本、政策叉补贴及政府性基金等。通知特别强调“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维护市场公平。
绿电直连模式通过物理直供方式,为公司可以提供了可追溯的绿色电力解决方案,尤其对面临国际碳关税压力的出口型企业意义重大。
今年2月,江苏省率先推出“绿电直连”省级政策,并选取5家电池产业链企业作为项目试点。随着省级细则的陆续出台,绿电直连将成为新能源消纳的重要渠道。这一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在“双碳”目标与全球绿色贸易规则重构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正迎来全新的能源革命机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通知。
(一)适合使用的范围。本文所指的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二)发展目标。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三)规范项目建设。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四)加强规划统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电直连项目的统筹规划,确保绿电直连模式有序发展。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计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用电负荷规模应有依据和支撑,直连线路、接入系统等按电压等级纳入省级或城市的能源电力和国土空间等规划,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备案。直连线路应最好能够降低线路交叉跨越,确需跨越的应做好安全措施。项目应编制包含电源、负荷、直连线路和接入系统的整体化方案,以专门章节评估系统风险、用电安全、电能质量等,并提出具体技术措施。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33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应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应按照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
(五)鼓励模式创新。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署协议。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六)做好源荷匹配。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逐步的提升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20%。各地可结合项目建设方案中自发自用、上网电量比例和源荷匹配、调节能力等信息,合理设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
(七)加强安全管理。绿电直连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证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应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深入评估并及时消除项目内部设备故障以及各类安全风险,慢慢地加强可靠性。
(八)做好电网接入。项目应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施等二次系统,内部各设施涉网性能应满足有关标准,避免因自身原因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九)加强调度运行管理。绿电直连项目应实现内部资源协同优化。并网型项目整体及内部电源按照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按照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除发生影响公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突发情况外,调度机构应按照项目自主安排的发用电曲线下达调度计划。项目内部资源应做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并根据《电网运行准则》等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的资料。项目各业务系统应严格执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按要求向相关调度机构备案,接受调度机构开展的技术监督。
(十)厘清责任界面。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在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项目应统筹考虑内部源荷特性、平衡能力、经济收益、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等因素,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电网企业应按照项目申报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项目应调节内部发电和负荷,确保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申报容量,自行承担由于自身问题导致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
(十一)鼓励提升系统友好性。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项目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项目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项目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项目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无功和电能质量管理。
(十二)作为整体参与市场。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进行注册,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依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十三)合理缴纳相关联的费用。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的成本、政策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四)规范计量结算。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在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符合有关标准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双向计量装置。禁止绕越装设的各电能计量装置用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之间交易电量及上网电量应按照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电直连模式的指导,及时评估成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同时也加强对其他绿色电源开展直连的研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监管,及时跟踪监测辖区内项目建设与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运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基于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等真实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退出机制等具体实际的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防止实际运行与设计的具体方案出现较大偏差、新能源消纳没有到达预期等情况;组织梳理本地绿电直连项目需求,积极向非公有制企业推介,支持民资等参与投资建设;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评审,充分听取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意见,推动绿电直连模式有序发展。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落实,持续提升对项目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上的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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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2024年12月4日音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数据显现,南通振华重型配备制造有限公司请求一项名为“一种多幅空间曲线槽型钢梁梁段间衔接结构及试装办法”的专利,公开号CN 119061775 A,请求日期为2024年9月。
专利摘要显现,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多幅空间曲线槽型钢梁梁段间衔接结构及试装办法,归于槽型钢梁试装技能领域;其技能计划为:包含单节段制造、试装次序区分、丈量点安置、胎架搭设、梁段上胎及调梁、段间衔接装置、支座垫板装置、进行通测剖析误差、将本次序的最终一个梁段进行预留,参加下个次序试装;本发明的有利作用是:本计划供给一种多幅空间曲线槽型钢梁梁段间衔接结构及试装办法,通过火次序的全桥试装、单次序放平、增设额定丈量点及将数据代入模型进行数据剖析,不只降低了试装高度,确保了施工的安全,一起提高了制造精度,桥位调整作业少,架起速度快。

(1)支座属于桥梁专用产品,应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专业厂家制造。支座的规格、性能应契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进行抽检。
(2)支座进场后,应对其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出厂性能试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对有包装箱保护的支座,应开箱检查并按装箱单核对其规格、部件数量等,无误后重新装入包装箱内封存。检查活动支座时,不得损伤改性聚四氟乙烯板和不锈钢冷轧钢板,同时检查凹槽内是否已注满硅脂。支座检查时不得随意拆卸其上的固定件。
(3)支座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应垫高堆放整齐,不得直接置于地面;支座不得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和具有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等接触,且应远离热源。运输和装卸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碰撞或损伤。
(1)墩台帽、盖梁上的支座垫石和挡块宜二次浇筑,应对其平面位置、顶面高程、平整度、预留地脚螺栓孔和预埋钢垫板等的准确性进行复核检查。垫石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
(2)当实际支座安装温度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通过计算设置支座顺桥方向的预偏量。
(6)支座安装时,应分别在垫石和支座上标出纵横向的中心十字线,就位后两者的中心十字线应对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座处于水平状态,其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8)安装单(双)向活动支座时,应确保支座滑板的主要滑移方向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宜考虑环境温度、预应力、混凝土收缩与徐变等因素导致梁长方向的位移变化对支座安装的影响。
(9)支座安装后,支座与墩台顶钢垫板间应密贴,及时拆除支座上的各种临时固定构件和装置,全面核对检查支座的形式、规格和安装方向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0)支座安装后,应及时对垫石上的预留螺栓孔采用微膨胀灌浆材料进行填充密实,灌浆材料宜采用环氧树脂砂浆、水泥基座灌浆材料等。
(1)支座安装前应将垫石顶面清理干净,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抹平,顶面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2)支座安装时,应对其顶面和底面进行全方位检查核对,避免反置。对矩形滑板支座,应按产品表面标注的顺桥向和横桥向的方向进行安装。
(3)梁、板安放时应位置准确,且与支座密贴。如就位不准或与支座不密贴时,必须重新起吊,采取垫钢板等措施,并应使支座位置控制在允许偏差内。不得使用撬棍移动梁、板。
③ 预制梁缓慢吊起,将支座下锚杆对准盖梁上预留孔,缓慢地落梁至临时支撑上,安装支座的同时,在盖梁上安装支座灌浆模板,进行支座灌浆作业。
【单选题】当实际支座安装温度与设计的基本要求不同时,应通过计算设置支座顺桥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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